投资者权利和利益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从法律上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通过国际投资扩大和发展对外经济联系和合作。
共和国政府为建立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制度,已经制定和公布外国人投资法等多种有关外国投资关系法规与规定,并多次修订和补充,给外国投资者创造有利的投资环境。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关系法》以外国人投资法为主,据此规定有关合营、合作、外国人企业关系法、外国投资银行关系法、经济特区关系法、不动产出租关系法、外国投资企业及外国人税务关系法、外国投资纠纷解决关系法等规定。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投资法》第14条规定:“外国人投资企业、合营银行和外国人银行成为我国法
人。但是驻在我国的外国企业的分公司、办事处、代办处、外国银行分行不成为我国法人。”从而给投资者创造了有关待遇、外国投资鼓励项目以及优待与特惠条件、对外国资本的法律保证、关于解决纠纷等法律环境。
共和国政府根据法定原则,给外国投资者保证他们所关心的外国投资鼓励项目及其特惠问题。
外国投资鼓励项目是国家重视的部门。
因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关系法明文规定了国家重视部门的外国投资鼓励项目以及优待和特惠条件。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投资法》第7条(投资鼓励项目)规定:“国家特别鼓励对尖端技术等现代技术以及生产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力的产品的部门、基础设施建设部门、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部门的投资。”;第8条(对鼓励项目投资的优待)规定:“向鼓励项目投资而建立的外国投
资企业可以得到免征所得税等多种税金、保证有利的土地使用条件、优先提供银行贷款等优待。
共和国的外国投资关系法切实保证维护外国投资者投资的资本以及由此取得的权利和利益。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投资法》第4条(关于维护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和利益,提供经营活动条件)规定:“国家维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证提供外国人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银行的经营活动条件。”据此,维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切实保障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银行的经营活动条件。
其次,外国人投资法第19条(投资财产的保护)规定:“国家不将外国投资者、外国人投资企业、外国投资银行的财产国有化或归公。因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不归公时,应事前通知,经法定手续充分补偿其价值。”如上所述,共和国政府不把外国投资者的财产加以国有化、查封或没收,因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不归公时,应事前通知,经法定手续充分补偿其价值。
共和国政府本着充分保障外国投资者方便的原则,解决纠纷问题。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投资法》第22条(解决纠纷)规定:“有关外国投资的意见分歧应以协商的方法解决。用协商的方法无法解决时,就用调整、仲裁、裁判的方法解决。”这一条款规定:在发生纠纷时,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可以在共和国或者在第三国由有关机关解决纠纷。
除此之外,共和国的外国投资关系法还规定了有关特殊经贸区和不动产出租的问题。
关于外国投资,共和国政府不仅建立国内法律制度,而且同其他国家缔结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
朝鲜缔结《朝鲜—瑞士鼓励投资和保护协定》、《朝鲜—泰国鼓励投资和保护协定》、《朝鲜—越南鼓励投资和保护协定》等,跟数十个国家同时缔结投资保护协定和防止双重课税协定。
今后,共和国政府为了给外国投资者创造更有利的条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制度。